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8项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7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1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将解析新标准变化点,涉及的检测项目。
新标准目录如下:
强制性国家标准
1、《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2、《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
3、《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2部分:住宿场所》
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5、《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4部分:沐浴场所》
6、《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推荐性国家标准
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配合条例的实施,1988年原卫生部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1996年,根据上述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原卫生部组织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颁布了现行的12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见表1)。
表1 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序号 | 标准国标号 | 标准名称 |
1 | GB9663-1996 | 旅店业卫生标准 |
2 | GB9664-1996 |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
3 | GB9665-1996 |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
4 | GB9666-1996 |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
5 | GB9667-1996 |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
6 | GB9668-1996 | 体育场所卫生标准 |
7 | GB9669-1996 |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
8 | GB9670-1996 |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
9 | GB9671-1996 |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
10 | GB9672-1996 |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
11 | GB9673-1996 |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
12 | GB16153-1996 |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
1、本次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标准按场所进行分类改变为按监测指标进行分类;
2、根据不同场所、不同指标类别,增加了推荐性卫生要求;
3、增加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指标;
4、增加了公共场所用品用具的种类和卫生学指标,内容上与原标准体系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是对原标准的整合和优化,由于体例的变化,新标准名称改为《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1、普遍提高了公共场所新风量卫生要求
现行标准对3星级以上宾馆/饭店、舞厅等新风量要求30m3/(h•人),3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影剧院等、体育馆、商场、交通工具、餐馆新风量要求20m3/(h•人),酒吧、茶座、咖啡厅新风量要求10m3/(h•人),其他场所无要求。本次标准修订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新风量不小于30m3/(h•人),其他场所新风量不小于20m3/(h•人),实现了对公共场所的全覆盖。
新风特指室外新鲜空气,室内外有效的空气交换是稀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到人体健康需求的有效措施。在现阶段,由于集中空调系统等机械通风措施在公共场所的普遍应用而使提高室内空气“新鲜”程度成为可行的卫生要求。
2、大部分室内空气污染物卫生要求与GB/T 18883统一
本标准规定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氨(美发店、美容店除外)、臭氧、TVOC、氡浓度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要求。《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控制居室、办公室等人群长期暴露环境的空气污染物浓度,而公共场所公众暴露时间少于居室、办公室,因此采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作为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是安全的,也符合国家标准制定的一致性原则。另外由于本标准的引用,GB/T18883中的相关污染物浓度限值由推荐性条款变为公共场所的强制性条款。
3、提高了游泳池水、沐浴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与现行《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和《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比较,本标准无论从水质卫生指标数量还是卫生限值均有大幅度提高。
沐浴用水增加嗜肺军团菌不得检出的要求,对控制沐浴水军团菌污染所导致的疾病传播十分重要。
游泳池水卫生指标由现行标准的8项增加为15项,主要增加了消毒副产物、氧化还原电位、耐热大肠菌群等指标;我国游泳池水普遍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池水消毒,氯化消毒副产物THMs(又称卤仿)是潜在的致癌物质,由于池水和水面上空气都会有THMs,游泳者通过皮肤接触、吞咽或吸入而吸收,过量的THMs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氰尿酸对人眼睛、皮肤和呼吸系统有一定的刺激性。氧化还原电位ORP表征消毒剂活性、可反映消毒效果的指标,国外发达国家已普遍采用该指标控制泳池水消毒效果。耐热大肠菌群是评估游泳池水粪便污染的指标菌,指示池水可能受肠道致病菌的污染。
泳池水多项指标的卫生限值更加严格,浑浊度由5提高到1,pH由6.5-8.5提高到7.0-7.8,菌落总数由1000提高到200,大肠菌群由18个/L提高到不得检出。浑浊度是反映游泳池水物理性状的一项指标,本标准规定池水散射浊度与生活饮用水一致,国内游泳场所调查表明常规的水处理工艺可将浑浊度净化到≤1‑2NTU,世界卫生组织《游泳池水环境指导准则》指出游泳池水浊度宜在0.5NTU,根据经济可行原则,结合我国国情,本标准将游泳池水浑浊度限值规定为不得大于1NTU。《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主要考虑的是水的酸碱度对输水管道的腐蚀性影响,规定生活饮用水pH的范围在6.5~8.5之间,但在游泳池水处理中,大多数消毒剂的杀菌作用取决于pH值,因此必须使pH值保持在一种消毒剂的最佳有效范围内。本次修订等同采用CJ244-2007游泳池水质标准,将游泳池水pH限值范围规定在7.0~7.8之间,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规定的pH值范围接近。水中总大肠菌群国际上均以100 mL水样中污染的总大肠菌群最大可能数(MPN)表示,很多国家对大肠菌群的限值要求规定为不可检出(OMPN/100ml),因此本次修订我们也将总大肠菌群定为不得检出。
通过本次修订,我国游泳池水水质已接近国外发达国家和国际泳联的标准。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是原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该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由于有专门的标准对集中空调的卫生学指标进行规定,为了保持标准的一致性,本标准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的要求。
1、室内温度
公共浴室和游泳场(馆)室内温度宜达到表1的要求。其他公共场所冬季采用空调等调温方式的,室内温度宜设置在16℃~20℃之间;夏季采用空调等调温方式的,室内温度宜设置在26℃~28℃之间。
表1 公共浴室和游泳场(馆)室内温度要求
场所类别 | 温度℃ |
冬季 | 夏季 |
公共浴室 | 更衣室、休息室 | ≥ 25 | 26~28 |
浴室 | 普通浴室(淋、池、盆浴) | 30~50 | — |
桑拿浴室 | 50~80 | — |
游泳场(馆) | 高于水温1~2 | — |
2、相对湿度
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其他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相对湿度宜在40%~65%之间。
3、风速
宾馆、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宜大于0.3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宜大于0.5m/s。
4、采光照明
1)公共场所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室内游泳馆自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1/4,其他利用自然采光的公共场所其室内自然采光系数宜在1/5~1/8之间。
2)游泳场(馆)泳池水面上1m高度的平面人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80lx,美容店、理发场所工作面照度不应低于150lx,其他有阅读需求的公共场所照度不应低于100lx。
5、噪声
1)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环境噪声不应大于40 dB(A计权),且空调、排风设施、电梯等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应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
2)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及公共交通工具客舱环境噪声宜小于70 dB(A计权);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及地铁站台环境噪声宜小于85 dB(A计权);其他场所的环境噪声宜小于55 dB(A计权)。
1、新风量、二氧化碳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30 m3/(h·人),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大于0.10%;其他场所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20 m3/(h·人),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大于0.15%。
2、细菌总数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细菌总数不应大于2500 CFU/m3或30个/皿;其他场所室内空气细菌总数不应大于4000 CFU/m3或40个/皿。
根据细菌总数不同采样方法选取不同限值要求。
3、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PM10)、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PM10)、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浓度应符合GB/T 18883的要求。
4、臭氧、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氡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的臭氧、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氡浓度宜达到GB/T 18883的要求。
5、氨
理发店、美发店、美容店室内空气中氨浓度不应大于0.5mg/m3;其他场所室内空气中氨浓度应符合GB/T 18883的要求。
6、硫化氢
使用硫磺泉的温泉场所室内空气中硫化氢浓度不应大于10mg/m3。
7、地下空间
除地铁站台、地铁车厢外,公共场所是地下空间的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7216的要求。
公共场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见本文底部“阅读原文”)
1、人工游泳池原水及补充用水、沐浴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2、人工游泳池水、人工沐浴池水水质应符合表2的要求。
3、公共场所提供的沐浴用水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表2 人工游泳池水和人工沐浴池水水质卫生要求
指标 | 要求 | 备注 |
游泳池水温度/℃ | 23~30 | — |
游泳池水浑浊度/(NTU) | ≤1 | 对于沐浴池水≤5 |
pH | 7.0~7.8 | — |
游离性余氯/(mg/L) | 0.3~1.0 | 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 |
化合性余氯/(mg/L) | ≤0.4 | 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 |
浸脚池游离性余氯/(mg/L) | 5~10 | — |
臭氧/(mg/m3) | ≤0.2 | 使用臭氧消毒时要求,水面上方20cm空气中浓度 |
三卤甲烷(THMs)/(mg/L) | ≤200 | 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 |
|
指标 | 要求 | 备注 |
氰尿酸/(mg/L) | ≤50 | 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盐消毒时要求 |
氧化还原电位(ORP)/mV | ≥650 | — |
尿素/(mg/L) | ≤3.5 | — |
菌落总数/(CFU/mL) | ≤200 | — |
总大肠菌群/ (MPN/100mL)或(CFU/100mL) | 不得检出 | — |
耐热大肠菌群/ (MPN/100mL)或(CFU/100mL) | 不得检出 | 总大肠菌群超标时要求 |
其他毒理指标 | 按GB 5749执行 | 根据水质情况选择 |
4、天然游泳池水质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天然游泳池水质卫生要求
指标 | 要求 |
pH | 6.0~9.0 |
透明度/cm | ≥30 |
漂浮物质 | 无油膜及无漂浮物 |
有毒物质 | 按GB 3838Ⅲ类水或按GB 3097执行 |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WS 394的要求。
6、顾客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顾客用品用具 | 外观 | 细菌总数 | 大肠菌群a | 金黄色葡萄球菌a | 真菌总数 |
杯具 | 表面光洁、无污渍、无水渍、无异味、无破损 | ≤5CFU/cm2 | 不得检出 | — | — |
棉织品 | 清洁整齐、无污渍、无破损、无毛发 | ≤200 CFU/25cm2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 |
洁具 | 表面光洁、无污渍、无异味 | ≤300 CFU/25cm2 | 不得检出 | — | — |
鞋类 | 表面清洁、无破损、无污渍、无异味 | ≤300 CFU/25cm2 | — | — | ≤50 CFU/50cm2 |
美容美发、美甲用品 | 表面清洁、无异味 | ≤200 CFU/25cm2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 |
修脚工具 | 表面清洁、无异味 | ≤200 CFU/25cm2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50 CFU/50cm2 |
其他用品用具 | 表面清洁、无污渍、无破损、无异味 | ≤300 CFU/25cm2 | 不得检出 | — | — |
a 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在与检验方法相对应的采样面积内该指标不得检出。 |
2.1 室内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物理因素和顾客用品用具指标检验方法按GB/T 18204执行,硫磺泉温泉场所室内空气中H2S浓度的检验方法按GB/T 11742执行。
2.2 游泳池水温度、尿素、透明度和沐浴用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按GB/T 18204执行,游泳池水、沐浴用水水质其他指标和生活饮用水指标检验方法按GB/T 57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