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职健函〔2020〕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巩固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按照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的安排部署,决定于2020年7—11月集中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回头看”范围为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象为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已组织开展过专项治理的粉尘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回头看”。用人单位要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粉尘危害防治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自查。重点检查粉尘危害严重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粉尘防护设施设置和运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以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等情况。 (二)监督管理部门“回头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中粉尘危害因素超标的用人单位为重点开展监督抽查,检查其超标岗位工程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以及各项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持续做好粉尘危害防治工作。要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544号)做好工作衔接,原则上已经开展过专项执法的用人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疫情防控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将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与正在开展的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统计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等各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减轻用人单位及基层负担。 (二)各地要重点关注粉尘危害严重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强化源头控制,落实各项工程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对于治理效果好、粉尘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的用人单位,积极鼓励其进一步提升粉尘防治水平,开展“健康企业”创建工作。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执法,对专项治理走过场,作业场所粉尘超标严重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通过监督执法,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普及粉尘危害防治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粉尘防治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防护能力,对于取得明显治理成效、可推广应用的先进治理经验及时予以推广。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及总结报告报送我委职业健康司。 联系人:张圆媛 联系电话:010-62030961,62030954(传真) 附件: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情况汇总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7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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