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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微波辐射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1/12

GBZ/T 189.5-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微波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微波辐射的测量不适用于居民所受环境辐射及接受微波诊断或治疗的辐射的测量。 

测量仪器

  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验对象的测量仪器。

测量对象
3.1 应在各操作位分别予以测量。一般测量头部和胸部位置。

3.当操作中某些部位可能受更强辐射时,应予以加测。如需眼睛观察波导口或天线向下腹部辐射时,应分别加测眼部或下腹部。

3.3 当需要查找主要辐射源,了解设备泄漏情况时,可紧靠设备测量,所测值可供防护时参考。 

测量方法

4.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应在微波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进行测量,测量中仪器探头应避免红外线及阳光的直接照射及其他干扰。

4.3 在目前使用非各向同性探头的仪器测量时,将探头对着辐射方向,旋转探头至最大值。
4.4 各测量点均需重复测量3次,取其平均值。
4.5 测量值的取舍:全身辐射取头、胸、腹等处的最高值;肢体局部辐射取肢体某点的最高值;既有全身,又有局部的辐射,则取除肢体外所测的最高值。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微波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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