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189.6-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紫外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紫外线人工光源辐射照度测定。 2 测量仪器 紫外照度计。 3 测量对象 3.1 应测量操作人员面、眼、肢体及其它暴露部位的辐照度或照射量。 3.2 当使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时,应测量罩内辐射度或照射量。具体部位是测定被测者面罩内眼、面部。 4 测量方法 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为保护仪器不受损害,应从最大量程开始测量,测量值不应超过仪器的测量范围。 4.3 计算混合光源(如电焊弧光)的有效辐照度方法:混合光源需分别测量长波紫外线、中波紫外线、短波紫外线的辐照度,然后将测量结果加以计算。 示例:电焊弧光的主频率分别为365nm、290nm以及254nm,其相应的加权因子Sλ分别为0.00011、0.64以及0.5,按(1)计算: Eeff=0.00011×EA+0.64×EB+0.5×EC ∙∙∙∙∙∙∙∙∙∙∙∙∙∙∙∙∙∙∙∙∙∙∙∙∙∙∙∙∙∙∙∙∙∙∙∙∙(1) 式中: Eeff——为有效辐照度,W/cm2; EA——为所测长波紫外线(UVA)辐照度,W/cm2; EB——为所测中波紫外线(UVB)辐照度, W/cm2; EC——为所测短波紫外线(UVC)辐照度,W/cm2。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被测仪器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