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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紫外辐射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2/19

 GBZ/T 189.6-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紫外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紫外线人工光源辐射照度测定。 

测量仪器

  紫外照度计

测量对象
3.1 
应测量操作人员面、眼、肢体及其它暴露部位的辐照度或照射量。
3.2 
当使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时,应测量罩内辐射度或照射量。具体部位是测定被测者面罩内眼、面部
 

测量方法

4.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为保护仪器不受损害,应从最大量程开始测量,测量值不应超过仪器的测量范围。

4.3 计算混合光源(如电焊弧光)的有效辐照度方法:混合光源需分别测量长波紫外线、中波紫外线、短波紫外线的辐照度,然后将测量结果加以计算。

示例:电焊弧光的主频率分别为365nm、290nm以及254nm,其相应的加权因子Sλ分别为0.00011、0.64以及0.5,按(1)计算:
                 Eeff=0.00011×EA+0.64×EB+0.5×E 
∙∙∙∙∙∙∙∙∙∙∙∙∙∙∙∙∙∙∙∙∙∙∙∙∙∙∙∙∙∙∙∙∙∙∙∙∙(1)  

式中: Eeff——为有效辐照度,W/cm2;
           EA——为所测长波紫外线(UVA)辐照度,W/cm2;
           EB——为所测中波紫外线(UVB)辐照度, W/cm2;
           EC——为所测短波紫外线(UVC)辐照度,W/cm2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被测仪器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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