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189.9-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手动振动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生产中使用手传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时手动振动的测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订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鼓励使用本部分的各方应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 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加速度级acceleration 1evel 振动加速度与基准加速度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以Lh表示。 3.2 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 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 指按不同频率振动的人体生理效应规律计权后的振动加速度,单位为m/s2。 3.3 频率计权加速度级 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 level 用对数形式表示的频率计权加速度,以Lh,w表示。 3.4 生物动力学坐标系 以第三掌骨头作为坐标原点,Z轴(Zh)由该骨的纵轴方向确定。当手处于正常解剖位置时(手掌朝前),X轴垂直于掌面,以离开掌心方向为正向。Y轴通过原点并垂直于X轴。手坐标系中各个方向的振动均应以“h”作下标表示(Z轴方向的加速度记aZh,X轴、Y轴方向的振动的依次类推)(图1)。 4 手传振动测量 4.1 测量仪器 4.1.1 振动测量仪器:采用设有计权网络的手传振动专用测量仪,直接读取计权加速度或计权加速度级。 4.1.2 测量仪器覆盖的频率范围至少为5Hz~1500Hz,其频率响应特性允许误差在10Hz~800Hz范围内为±1dB;4 Hz~10Hz及800 Hz~2 000Hz范围内为±2dB。 4.1.3 振动传感器选用压电式或电荷式加速度计,其横向灵敏度应小于10%。 4.1.4 指示器应能读取振动加速度或加速度级的均方根值。 4.1.5 对振动信号进行1/1或1/3倍频程频谱分析时,其滤波特性应符合 GB/T 7861的相关规定。 4.1.6 测量仪器校准:测量前应按仪器使用说明进行校准。 4.2 测量方法 按照生物力学坐标系,分别测量三个轴向振动的频率计权加速度,取三个轴向中的最大值作为被测工具或工件的手传振动值。 

4.3 取值方法 4.3.1 使用手传振动专用测量仪时,可直接读取计权加速度值(m/s2);若测 量仪器以计权加速度级(dB)表示振动幅值,则可通过式(1)换算成计权加速度。 
式中: Lh——加速度级,dB; a ——振动加速度有效值,m/s2; a0——振动加速度基准值,a0=10-6 m/s2 4.3.2 如果只获得1/1或1/3倍频程各中心频带加速度均方根值时,可采用式(2)换算成频率计权加速度。当各中心频带为加速度级均方根值时,先用式(3)换算为频率计权加速度级,然后再利用式(2)换算成频率计权加速度。 
式中:αhw—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单位为m/s2。 αhi—1/1或1/3倍频程第i频段实测的加速度均方根值,m/s2; Ki—1/1或1/3倍频程第i频段相应的计权系数,见表1; n—1/1或1/3倍频程总频段数。 
式中:Lh,w频率计权加速度级; Lh,i—1/1或1/3倍频程第i频段实测的加速度级均方根值; Ki及n—同式(2)。 表1 1/1与1/3倍频程的计权系数Ki 中心频率 | 1/3倍频程Ki | 1/1倍频程Ki | 6.3 | 1.0 | | 8.0 | 1.0 | 1.0 | 10.0 | 1.0 | | 12.5 | 1.0 | | 16 | 1.0 | 1.0 | 20 | 0.8 | | 25 | 0.63 | | 31.5 | 0.5 | 0.5 | 40 | 0.4 | | 50 | 0.3 | | 63 | 0.25 | 0.25 | 80 | 0.2 | | 100 | 0.16 | | 125 | 0.125 | 0.125 | 160 | 0.1 | | 200 | 0.08 | | 250 | 0.063 | 0.063 | 315 | 0.05 | | 400 | 0.04 | | 500 | 0.03 | 0.03 | 630 | 0.025 | | 800 | 0.02 | | 1000 | 0.016 | 0.016 | 1250 | 0.0126 | |
4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被测仪器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5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附 件 A (资料性附录) 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的抽样方法 A.1 抽样原则 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测的目的和要求,选择抽样对象。 A.2 抽样对象的选定 在工作过程中,凡接触接触噪声危害的劳动者都列为抽样对象范围。抽样对象中应包括不同工作岗位的、接触噪声危害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其余的抽样对象随机选择。 A.3 抽样对象数量的确定: 每种工作岗位劳动者数不足3名时,全部选为抽样对象, 劳动者大于3名时,按表A.1选择,测量结果取平均值。 表A.1 抽样对象及数量 附 录 B (资料性附件) 工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参考接触限值 实际工作中,对于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工作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和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根据表B.1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表 B.1工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参考接触限值 日接触时间(h) | 接触限值[3dB(A)] | 8 | 85 | 4 | 88 | 2 | 91 | 1 | 94 | 0.5 |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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